拒绝无故收集邮件
我们拒绝用电子邮件收集软件或其他技术设备擅自收集本网站上记录的电子邮箱地址,违反时,将根据《信息通信网法》被处以刑事处罚。
* 使用技术性设备无故收集、销售、发放或利用电子邮件者,根据《关于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第50条第2规定,将被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通信网法》第50条之2(禁止无故收集电子邮件地址行为等)
1. 任何人不得在明确表明拒绝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网站主页上使用自动采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程序及其他技术设备收集电子邮箱地址。
2. 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项规定将收集到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出售与流通。
3. 任何人不得在明知电子邮件地址根据第1和第2项规定被禁止收集、销售和流通的情况下,将其用于信息传送。
2. 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项规定将收集到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出售与流通。
3. 任何人不得在明知电子邮件地址根据第1和第2项规定被禁止收集、销售和流通的情况下,将其用于信息传送。